美国人才移民EB-1A和O-1与在移民法中均被称为“特殊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这两个类别对申请人资格的法律要求可谓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本文主要分析两个类别的异同,及相应的申请策略。
一O-1与EB-1A的同中之异
O-1与EB-1A的区别在于,O-1属于非移民签证,而EB-1A属于移民签证。O-1在功能上更类似于H-1B,主要是供外籍人士在美国从事短期合法工作。不过,与H-1B相比,O-1对于外籍人士的资格要求要高出很多。具体而言,申请O-1的外籍人士具有“特殊才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申请H-1B的外籍人士,如果拥有“特殊才能”,则可申请O-1在美国合法工作。至于移民法定义“特殊才能”,我们将在下文做出具体分析。
O-1与EB-1A的另一个重大区别在于,O-1需要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在O-1申请中,美国雇主是“申请人”(Petitioner),外籍人士是“受益人”(Beneficiary)。而EB-1A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外籍人士可以自己提出申请。所以,在EB-1A申请中,外籍人士既是申请人(Petitioner)又是“受益人”(Beneficiary)。
二O-1与EB-1A的异中之同
尽管O-1与EB-1A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类别,两者在法律上对外籍人士学术条件的要求却几乎相同。具体而言,外籍人士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中的至少三条,方能证明具备了O-1和EB-1A的申请条件:
1.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被选为高标准协会的会员;
3.得到过媒体的报导;
4.在领域有重大创见;
5.发表过论文;
6.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7.在重要机构或项目中担任领导工作;
8.作品在重要场合展出;
9.收入远远;
10.其他能够证明“特殊才能”的证据。
满足了基本条件只是具备了申请O-1或EB-1A的初步资格。移民局是否批准一个申请,还要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强弱。比如说,就“发表过论文”一项而言,还要看论文的数量,尤其是作者论文的数量,论文发表的刊物排名影响因子,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等等。所以,判断一个外籍人士是否符合O-1或EB-1A申请的基本资格往往并不难,难的是具体判断每项证据的强弱。
三移民局审理O-1与EB-1A的不同标准
虽然有关O-1与EB-1A的法律条文对外籍人士学术条件的要求类同,移民局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所把握的尺度却有所差别。一般而言,移民局在审理O-1时,尺度较为宽松;在审理EB-1A时,尺度比较严格。所以,在判断是否可以提交O-1或EB-1A申请时,不仅要看法律条文的规定,还要了解移民局的具体审理标准。法律条文相同,并不意味着审理标准也相同。在评估证据的强弱时,一定要考虑移民局对具体法律条文的阐释以及对审理标准把握的尺度。这些细微的差别虽不见于法律条文,却直接影响到O-1和EB-1A申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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