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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拆迁律师,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律师找来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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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北京东城
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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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拆迁律师,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律师找来硕律师”详细信息

贺州拆迁律师,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律师找来硕律师

基本参数
联系人
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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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297308
面向地区
产品名称
拆迁安置,拆迁补偿,拆迁律师,法律咨询
关键词
拆迁安置,拆迁补偿,法律咨询,法律
贺州拆迁律师,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律师找来硕律师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我们追求,精益求精,不断自我。来硕已成为在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关于印发平桂区平桂新城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贺平政规〔2018〕4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西湾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平桂区平桂新城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届人民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日
平桂区平桂新城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依规做好平桂新城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及《贺州市人民<关于审批平桂管理区西湾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国有土地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的批复》(贺政函〔2016〕4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实施及补偿款发放单位
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贺州市平桂区西湾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贺州市平桂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六期及土地储备征收拆迁项目指挥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发放补偿安置款。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平桂区平桂新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棚户区房屋(以项目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被征收人(指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置换。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分类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可选择经济适用房或普通商品房进行安置。
选择经济适用房安置的,具体按贺政函〔2016〕453号文件执行。
选择普通商品房“拆一补一产权置换的,由被征收人选择平桂区国有平台公司在平桂大道、西湾大道及发展大道范围内筹建的商品房,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1进行产权置换。被征收人产权面积(置换的面积)少于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置换房屋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平桂区当前本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售价支付房屋面积差价。征收部门拟安置地点及购买价格如下:
3.被征收人的房屋中有部分未列入产权登记范围的,按征收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4.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房置换的装饰装修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房屋装饰分为室内地面铺地板砖和内墙壁批灰刮腻子或涂墙漆、铝合金窗安装、门安装,以上四项装修的按房屋面积4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以上任意三项装修的按房屋面积3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以上任意两项装修的按房屋面积2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5.征收行政事(企)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公益事业用房、非公益事业房屋及附属物,一般只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选择产权置换的(除附属建筑外),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妥善安置。
6.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所置换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房屋维修基金和超过部分面积的房款及相关税费。由指挥部负责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7.产权置换房屋的选房按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时间先后,依次进行选房。
(三)公房部分安置补偿
按《平桂管理区西湾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国有土地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助
(一)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公房部分的拆迁户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房部分的拆迁户支付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同时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拆迁的,可享受每一搬迁户一次性给予补助紧急搬迁费2000元。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公房部分的拆迁户需周转过渡的,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房部分的拆迁户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周转房进行过渡的,由征地拆迁指挥部代收周转房的租房及住房押金。对不需要过渡安置的给予每户3000元奖励。
(三)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支付从腾空房屋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共 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继续使用征收人提供过渡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原标准支付逾期时间的临时安置费。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五)其它家用设施拆移补偿:有线电话200元/户;宽带200元/户;有线电视300元/户;供电户300元/户;供水户300元;空调2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400元/台。上述设施由征收人负责拆装的,不再补偿给被征收人。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安置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在原始主体房外、楼顶自行搭建的建筑物、附属物,一般情况下,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考贺政函〔2016〕453号文件执行。
(三)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六、无证房屋和违章建筑的处理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抢搭、抢建、突击装修的,或者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房屋评估的程序及办法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房〔2011〕77号文件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不少于三家具备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7日内做出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形式在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随机确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八、按时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协议、搬迁并交付腾空房屋的高奖励3000元/每户(套)。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九、其他相关规定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已租赁的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三)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在核实抵押权的有效性后告知抵押权人,在抵押权人和被征收人达成一致解除抵押协议后,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款交付给相关权利人。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担保法律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或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四)被征收人对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依照本《补偿方案》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报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拆迁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等相关补偿依据资料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九)已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切物品及设施,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搬离,否则,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
十、本方案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乡镇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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