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遗失登报和补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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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遗失后,如需补办,需到相应备案登记机关按以下流程进行补办:
1、补办材料:
(1)载有遗失声明的省级报纸原件;
注:遗失声明需写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全称、公司名称、证书的登记表编号。XXX公司不慎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XXXXXXX,声明作废。具体登报报纸及登报价格可咨询成都登报通客服人员。
(2)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3)下载空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填写完整后在第二页法人代表签字、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5)企业介绍信;
(6)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则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9)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除提交上述7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10)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11)企业在海关办理的《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财产并出具报告,后由合法公证机构出具对应报告的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2、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机构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办理,并核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3、审批依据:
(1)《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第二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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