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专做企业劳动官司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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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做企业劳动仲裁,专做企业劳动争议,专做企业劳动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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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于2016年6月接受朝阳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罗XX之间的劳动仲裁案。罗XX于2012年1月12日入职该公司,被派至委内瑞拉从事塔吊工作。2015年12月16日,罗XX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后,罗XX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于2012年1月12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其支付暖气费、回国路费、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776984.373元;公司向其补缴2012年1月12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定仲裁策略,指导公司准备庭审证据,凭借良好的开庭经验,终仲裁庭驳回了罗XX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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