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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
(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在登记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终审批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初审。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SSTJQYFWYXGSCZ
双重管理体制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我国的民间组织尚处于发育之中,法律制度、社会监督体系也不健全,我们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的机构、人员等力量也不足,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配合。同时,我国民间组织自身也比较薄弱,它们的发展也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