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材料及办事流程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 152**1030**0409
1、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152**1030**0409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各方签署);152**1030**0409
3、中方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52**1030**0409
中方如是国有企业,须提交有关评估报告及国资委批复和上级单位批复;*
4、外方有效登记注册证明、董事名单(出具)、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外方为自然人则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上材料需经外方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加盖我国司法部授权转递签章;外方为自然人且在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可以提交护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
5、外方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7、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中、外各方签署);
9、拟设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10、拟设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11、拟设立公司的的董事委派书(中、外各方签署);
12、外方投资者代表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13、涉及行业许可的,须提供行业部门的许可文件(需前置审批项目,如环评、卫生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等)。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报送原件。如报送外文材料,须附与中文一致的译文。拟设立商业企业另需提供进出口商品目录一份。上述合资、合作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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