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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总结有效辩护的4个技巧

更新时间:2017-12-08 15:46:07 信息编号:14464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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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总结有效辩护的4个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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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总结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4个技巧:

  一、准确归纳、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三种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①《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

  ②《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

  ③《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

  ④《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2)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①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du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④《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⑤《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3)刑法不予追究的

  ①《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

  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

  ①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

  ②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

  ③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

  ④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

  ⑤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

  ⑥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⑦《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⑧《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yun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间辩护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

  ①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

  ②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③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

  ④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⑥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ji团中的从犯、胁从犯;

  ⑦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①《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

  ②《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

  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犯罪ji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要敢辩、善辩、明辩,不要歪辩、乱辩、错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称,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抱怨的是不明辩,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顺序上有讲究的,我们就应考虑相应的辩护意见。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罪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里“免除处罚”摆在“减轻处罚”之前,律师为此类被告辩护,就可提出请求法院考虑“免除处罚。”《刑法》上有的条文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方面,用的是“可以”或“应当”,律师对于是“应当”而非“可以”的,就应当明确指出,以期判决对被告有利。

  所谓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乱辩就是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护就是乱辩。乱辩常见的情形有:前面才说他的被告不构成犯罪,后面又说他的被告是从犯,其错误表现在忽视了从犯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刚说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跟着又说对他的被告定罪证据如何不充分,事实如何不清楚,甚至定性如何不准确,这种错误表现在无视他的被告所作所为是全案的组成部分。至于错辩,简言之是指错误的辩护。这类辩护本意也许是好的,但方式不对,结果则恰得其反。

  三、请勿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

  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

  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积极退赃、坦白交代罪行,法院会酌情考虑判处死缓,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本该判死刑,但法院考虑其并非主犯,可考虑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

  法院的判决会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

  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四、辩护应该尊重委托人或被告人意见

  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

  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委托(终得到被告确认),而《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称,律师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

  信之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温馨提示:至于偶尔遇到被告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只要充分与被告沟通,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若律师与被告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沟通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否则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反对律师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律师辩护,对律师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新东方南楼15层,13年综合律所,拥有的律师,包括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北京刑事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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