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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丨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环节,伤残等级不同,赔偿标准也就不一样。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是由机构作出,是法庭认定赔偿的一个重要的证据。那么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是什么时候做呢?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整理如下。
依据《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因为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伤残鉴定一般需什么时间开始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以上是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整理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治疗终结之后才会做,治疗终结就要根据临床认定为准。如若你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所化、公司化、市场化运作的综合性法律律师事务所。同时具有国内外商标 代理服务资质。是诚信、、、务实的特色法律服务机构。主要在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房地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文化 创意产业法律服务、社区法律服务、物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其特地视角、丰富的经验与的业绩。本所自2006年2月8日创办至今,已经拥有一批年富力强、经验丰富、 具有素养及敬业精神的型律师,更有强大的法学学者作为我们的法律业务指导。不但综合实力雄厚更在领域有着的业绩,将法律业务分门别类并由擅长该领域的律师团队专职负责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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