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有企业目前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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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赵
下面是一则消息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域。
1.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中央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含调离工作岗位或已离退休的),在1 至5 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中央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上述职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罚和禁入限制。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两次以上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禁入限制包括在1-5 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担任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2.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类型:
由市国资委提供监管范围内的企业相关当事人名单、任职资格限制期限。
3.限制方式:
当事人在法定或国资委决定的期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及其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其他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国有资企业、国有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下面小赵给大家做一下讲解!
上述是目前北京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私企还是国企,在工商部门都是一视同仁的,所以我们在生产经营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标准要求来操作,如果公司出现了异常的情况一定要立即解决,不要无故拖延等,时间长了损失的代价就会越来越大! 详情联系
赵经理:l52l02223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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