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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
2016年1月13日,第119次常务会议决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使更多创新型企业得到政策支持。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支持,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认定管理办法,并联合成立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省级认定机构负责具体认定工作。
2008版《认定办法》实施8年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良好。但随着形势发展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技术领域范围有些滞后,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二是某些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要求,对中小科技企业倾斜支持力度不够;三是认定程序需要更加优化,后续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时修订完善认定管理办法,用税收减法,换取“双创”新动能加法,对促进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此,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认定管理办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办法》)。此次修订适当放宽了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吸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认定试点政策内容,并对《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领域》予以完善。 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一是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二是取消原有“5年以上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这样一方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同时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而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修订工作是按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实施的,因此,在修订中,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高新导向,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三是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中小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督检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2月28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对全面贯彻落实认定管理办法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得到全面发挥。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掌握和基层税务部门有效执行,还通过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就认定办法的修订背景、政策执行口径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6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简称《认定指引》),切实提高认定办法的可操作性、确定性,便利性,确保优惠政策平稳落地,使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政策红利。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继续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持续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如何理解认定条件中提及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具体指什么?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认定条件提到的总收入、销售收入,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呢?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认定条件中提及科技人员、职工总数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认定条件中涉及的职工总数、科技人员的统计方法是什么?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如何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意义在于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是什么?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如何界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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