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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小希近刚换了一份新的工作,按理说正是动力满满的时候,这是怎么回事?
小希告诉我说,一开始公司和她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可到了第三个月快要发工资时却被告知,公司认为她的表现还有待考察,又把她的试用期延长了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本来就少,熬过了这俩月还不算,还得再熬俩月,这期间不一定什么地方做的不好就得被‘开了’,别说正式工作后了 “。
找工作的大家可能都经历过试用期阶段,关于试用期你了解多少呢?小希入职的公司这种随意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1、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在这一时间里,用人单位可以考察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招收条件,能否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劳动者也可以考察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己能否适应或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岗位及工作任务等。
但试用期这一项并不是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约定,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
2、小希所任职的公司以她表现不好为由单方面把试用期又延长了两个月这一做法是否正确呢?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避免了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小希任职的公司单方面通知她再延长两个月试用期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
3、小希觉得试用期难熬的一个原因还在于,在这期间公司给的工资太少,那么关于试用期的工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有的公司以试用期的劳动者达不到正式员工的工作效率为由,不给工资或给的特别少,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不仅仅是工资标准有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应享有法定的全部劳动保障权利,不能因为在试用期内就和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属于合同期的一部分,所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些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或者试用期过后再一次性补缴的单位,其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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