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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9 09:14:03 信息编号:7abs14t7091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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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具体如下

 1、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

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生活用品,其他

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在婚前可以进行财产公证。明确哪些财产是个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所有,好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

4、特殊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

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相关法规: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十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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