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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有限制吗?

更新时间:2022-02-02 09:26:19 信息编号:7d2pqbbs77b9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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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有限制吗?

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有限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竞业限制义务可设定人群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以知晓商业秘密的人群为限。用人单位不应对不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设定竞业义务,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也徒增企业的支付成本。

  对于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如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而《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因此,竞业补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另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约定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是否为同一回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可见,设定竞业义务是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之一,但并非手段。对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用人单位另订竞业协议方能苛以义务,否则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控制离职员工的竞争性流动。因此,设定竞业限制义务以书面协议约定为必要前提。

  而保密义务则是基于员工忠诚勤勉的职业道德义务,任何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无论是在职的还是离职的,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一般员工都应遵守保密义务,其并非以协议约定为必要前提,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承担刑事责任。

  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

  实践当中,部分用人单位约定了过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月工资仅5000元的职工约定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甚至超过了员工在职期间获得的总收入,此种情形如何认定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因此,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未支付补偿,员工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企业可否单方免除竞业义务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个月通知劳动者。对补偿金未作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可见,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及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并应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的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否提前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此非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履行补偿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前足额支付补偿的,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我是薛律师如有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免费咨询详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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