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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经营,营业执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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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办理海淀区电商食品经营许可证步骤
食品经营许可证丢失补办的程序和所需要材料有哪些?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供:遗失公告(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复印件1份)
5、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供: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办理流程:申请→ 补正→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作行政文书→ 告知/送达
本级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百一十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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