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资产评估,房屋建筑评估,整体资产评估,设备融资租赁评估 |
面向地区 |
资产评估目的是指评估委托人要求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估后所要从事的经济行为。资产评估的目的
没有公认的限制范围,它一般由委托者提出。
一、资产评估的目的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所有权转移。如帮助潜在买主或卖主确定客观的买价或卖价,为交易提供合理的价格基础;帮助多个
财产所有权合并或重组提出申请各自应占的份额;帮助依附于同一财产上的多重所有权分割财产等。(2)金融、
保险的各种原因。如为筹资者抵押、担保的财产估价,帮助银行支付贷款进行决策;为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提供
客观损失补偿的标准和限额等。
(3)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各类财产税基的建议等。
(4)强制性收购和补偿。如由于或法令要求强制性收购他人财产,对收购方损失程度的估算等。
(5)为投资人提供投入财产所有权价值投资回收的周期等。
(6)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变现价格估算。
(7)企业经营评价中的财产重新估价等。
二、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
资产评估作为一种资产价值判断活动,总是为满足特定资产业务的需要而进行的,这里的资产业务是指引起资
产评估的经济行为。通常把资产业务对评估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称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我国资产评估实践
表明,资产业务主要有: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
担保、企业租赁、债务重组等。
(1)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是指资产拥有单位有偿转让其拥有的资产,通常是指转让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
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
(3)企业出售。企业出售是指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资产产权出售行为。
(4)企业联营。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入组成各
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实体的行为。
(5)股份经营。股份经营是指资产占有单位实行股份制经营方式的行为,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
会发行不上市股票和上市股票。
(6)中外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是指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
国境内举办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为。
(7)企业清算。包括破产清算、终止清算和结业清算。
(8)担保。担保是指资产占有单位,以本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的经济行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担
保通常包括抵押、质押、等。
(9)企业租赁。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
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10)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
项。
(11)引起资产评估的其他合法经济行为。
最近来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