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京食品公司变,变更法人股东地址,营形式的个体工商经营,辖区内食品经营 |
面向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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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代理北京食品公司变更法人股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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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北京食品公司变更法人股东地址
1.申请方式
申请者可以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向本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申请。
2.受理审核时限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3.食品经营许可管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食品营业执照管辖范围:
区(县)局:
向以食品销售为经营形式的个体工商经营者以外的食品经营者提出的许可申请。
直属分局:
向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
区(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以本管辖范围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为经营形式的个体工商户的许可申请。
4.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对象
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销售经理,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杂货店、食品交易商,食品自动售货经销商,网络供应商管理六种形式。
餐饮服务运营商,包括普通餐饮(超大、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餐饮配送单位三种经营形式。其中超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00平;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平-3000平;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工作面积150~500平(含150,不含500平);小规模餐饮: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150平(含20平,不含150平);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平/20平(含6平,不含20平)。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儿所食堂、职工食堂、现场食堂、其他食堂五种营业形式。
《北京市食品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食品许可证审查细则(暂行)》中有对营业执照的详细规定。
5.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食品营业执照项目分为预先包装食品销售(包括冷冻食品、非冷冻食品)、大宗食品销售(包括冷冻食品、非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非冷冻食品)、特殊医疗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其他食品销售,热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冷食的生产和销售、生食的制作和销售、糕点食品的制作和销售(包括蛋糕等)、其他食品销售、热食品的制作和销售、冷食的生产和销售、生食的准备和销售、糕点食品的制作和销售不包括框架蛋糕),自制饮料(不包括使用压力容器制造饮料)、其他种类的食品生产和销售。
其他食品和其他食品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按照要求标明。
6.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程序
步:
大厅咨询或网上申请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
完成: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收集材料接收文档或等待许可证审批结果验收通知后,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
第三步:
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别提请注意:
1.“食品营业执照申请表”可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由于软件的不同版本,下载和打印的文件应与PDF格式一致。
2.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权限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营业执照。
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书。
4.已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食品销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变更或者过期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8.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新的、修改的、延期的、注销的和补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上的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原件。需要复印件的,由申请人或者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与原件相同或者直接盖章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书应当印在A4纸上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的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属于分支机构的,也应当提供其上级证明。
(四)在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分支机构,应当填写负责人的姓名。
(五)申请材料应当一页一页地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骑缝章 (无公章,申请人可以签名)。
提示:关于申请人
食品经营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食品经营者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骗取或者受贿取得食品营业执照的,由签发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吊销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食品经营者不得在三年内再次申请食品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领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中,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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